业务经营管理篇
1. 疫情发生前签订的业务合同,由于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此时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么?
【答】此时企业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此时由于政府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企业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疫情对企业构成不可抗力时,受影响的当事人是否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才能免除其责任?
【答】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律师解析】《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和提供证明是当事人减免责任、减小损失的重要条件,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通知应当“及时”,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后的尽短时间内发出通知。考虑到邮政、快递等业务在春节和疫情期间可能出现暂停、延缓等情况,应注意通过电子通讯等手段及时通知。当然,如果因当事人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无力发出通知,或者由于合同相对方原因无法接收通知,则通知的合理期限应适当延长。
第二,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两大方面。此外,还可视情况在通知中加入对合同履行的预期、愿与对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障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不可抗力证明应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时,或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因患病治疗无法履行合同,一般应在可以通知或者出院后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诊疗证明文件。需特别提示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网址:http://www.rzccpit.com),以提供境外相对方或为应对潜在纠纷准备证据。不过也需注意的是,中国贸促会证明在国际上虽具有较高权威性,但在发生跨境纠纷时,并不当然免去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责任,故当事人仍应注重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
第四,从应对潜在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上述通知和提供证明的过程和内容均应注意留存证据。特别是,如果此前仅作口头通知,还应注意补充书面通知。
3. 企业是否可因此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有的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答】不可以。由于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许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丰富的选择,只有各种方式均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
【律师解析】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影响是不同的。例如,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认为疫情可以影响施工进度,从而构成履行障碍;但对于借款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类型的合同通常不会构成履行障碍。网络支付已经普及,转账、交费、偿还信用卡欠款等许多支付行为早已不必线下办理,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得以禁止出行、柜台关闭等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再如,一些机构建立开通了线上审批或登记服务平台,此种情形下,承担报批或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也不得以疫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 疫情防控期内签订的合同,是否仍可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为?
【答】此时原则上不得再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律师解析】以新冠肺炎疫情核心区域湖北省为例,在疫情及其应对过程中,目前已先后发生首例患者发病、官方首次通报病情、病原体初步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武汉等城市发布“封城”公告、春节假期延长、延迟企业复工等主要事件。这些事件对当事人能否预见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明显不同。例如,当事人在官方首次通报病情前订立合同,一般应认定当事人无力预见蔓延升级的疫情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但是,在启动应急响应乃至“封城”之后,当事人应当理性地考虑疫情可能对其履行合同的影响,故如其仍选择订立合同,原则上不得再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5. 疫情袭来,之前签订的合同能解除么?
【答】由于疫情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律师解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6. 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一方是否仍可以主张此次新型冠状性肺炎构成不可抗力。
【答】可以。
【律师解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且在“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中明确列明“传染性疾病”、“瘟疫”等,则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就有了合同依据,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若合同中无“不可抗力”条款或虽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不可抗力”定义中未明确列明“传染性疾病”、“瘟疫”等,鉴于“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在可以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新冠肺炎”疫情(包括政府相关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
7. 企业为响应政府政策停止营业,那么停业期间的租金能否要求出租人免除?
【答】参考相关案例可知,如果“疫情”爆发期间系应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停止营业,且结合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如承租人在此期间的免租要求是合理的,法院是会支持承租人减免租金要求的。
8. 由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经营的情况下,短期租赁合同和长期租赁合同寻求的解决方案是否一样?
【答】如承租人租期较短(如一个月),且因相关部门政策原因造成长时间无法经营,此种情况而导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承租人租期较长(如五年),暂时无法经营相对于整个租期来说占据比例较小,建议和出租人协商减免无法经营期间的租金。
9. 作为出租方,是否可以拒绝承租人提出的减免租金的要求?
【答】因疫情适当给予租户租金减免优惠,是符合一般情理的,但目前来看,这并非法律义务,因此出租方可以拒绝。但疫情期间,各业主与租户之间应相互理解,以协商为主避免产生诉讼。
【律师解析】疫情影响下,线下餐饮、购物中心、旅游品牌门店等实体商业遭遇重创。面对合作商家的经济损失,以万达、万科、华润置业、红星美凯龙、宝龙商业为代表的近百家开发商旗下购物中心宣布减免疫情期间的“休业期”租金。
此外,北京市政府于2月3日最新出台19项重磅措施,支持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其中第13条措施指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10. 作为开发商,施工人员因确诊新型肺炎导致其他工人隔离、施工现场封闭而无法施工,企业否主张延期交房?
【答】如疫情持续期间施工人员因确诊新型肺炎导致其他工人隔离、施工现场封闭而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正常运转,开发商可以主张延期交房,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符合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