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成说法 |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登记实操指引
发布日期:2021-01-29 浏览次数:1215
文 | 闫海斌、孙希、林晓莹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文简称“中基协”)2018年12月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法定代表人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均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而笔者团队近来在处理几起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同时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变更登记项目进行基金业协会系统登记时,对基金业协会系统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及要求进行了简单整理及分析,具体如下述,供读者参考,望有所裨益。
重大事项变更模块是Ambers系统管理人登记模块的子模块,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下在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的报送页面。如下图所示:
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变更时,均需在Ambers系统的相应模块中报送相关材料,对变更进行登记。本文将对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三项重大事项的变更于Ambers系统登记的流程进行介绍。
(一)变更条件限制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的相关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截至目前,未发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变更,管理人应当
在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如图1所示,在管理登记模块下点击“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后,将会出现图2所示的界面。
(2)“待提交”状态的记录,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提交、删除。
点击图2中的“
新增
”后,将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界面:
(2)点击变更后即可上传下文所述的文件及对
法定代表人
进行编辑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编辑更改法定代表人后,系统中“
是否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项目会自动
由“否”变为“是”
;此外,系统会自动在“是否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项目下方显示出上传《法律意见书》的模块(如下图;更改法定代表人前系统不会显示下图模块),依照要求上传、填写相关文件或资料即可。
(3)完成上传、填写相关文件或资料后,点击界面底部的“保存”即可保存相关变更,系统会出现如图2所示的“待提交”状态的记录。
在图3所示界面中点击“出资人变更”模块,出现“出资人变更”模块相关界面后,点击底部的“变更”,即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界面:
(1)在“
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变更
”模块点击“
是
”
(点击“
是
”后,系统会自动在“
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变更
”项目下方显示出上传《法律意见书》的模块,内容同图4。选择前或点击“否”系统均不会显示上述项目);
(2)在上传《法律意见书》的模块依照要求上传、填写相关文件或资料;
(3)在上图所示界面根据公司出资人的变更情况点击“
新增自然人
”“
新增机构出资人
”“
选择修改的出资人
”进行变更即可;
(4)完成上传、填写相关文件或资料后,点击界面底部的“
保存
”即可保存相关变更,系统会出现如图2所示的“待提交”状态的记录。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通讯地址、毕业院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等基本事项。
包括:名称、成立时间、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企业控股类型、出资人所属类别、具体类型、近三年是否有曾用名、办公地址、经营范围、是否从事基金相关业务、实际开展业务详细经营情况描述、联系人、联系人职务/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为控股股东、出资资金是否为境外资金等基本情况。
(1)截至进行变更登记之日该出资人的所有实缴出资证明
若该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有变动,需要填写新的认缴出资额。
注意:
若需修改自然人出资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需通过删除该项记录重新添加的方式完成。
实际控制人
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条件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
1)持股50%以上的;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图3所示界面中点击“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模块,出现“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模块相关界面后,点击底部的“变更”,即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界面:
(1)首先点击“
选择删除的实际控制人
”,删除原有实际控制人;
(2)删除原有实际控制人后,系统中的“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变更”项目会自动由“否”变为“是”,同时,系统会自动在“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变更”项目下方显示出上传《法律意见书》的模块,如下图所示:
(3)若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导致关联方变更,则需在“
是否涉及关联方变更
”处选择“是”,若不涉及则选择“否”。若选择“是”,则需进行关联方变更(关联方变更操作流程详见下文);
(4)在上传《法律意见书》的模块依照要求上传、填写相关文件或资料(所需文件或资料同上出资人变更中“上传《法律意见书》”模块所需资料);
(5)若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为机构,则点击“
新增机构实际控制人
”;若为自然人,则点击“
新增自然人
”,按照要求上传、填写相关文件或资料即可;
(6)完成上传、填写相关文件或资料后,点击界面底部的“
保存
”即可保存相关变更,系统会出现如图2所示的“待提交”状态的记录。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通讯地址、毕业院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事项。
包括:名称、成立时间、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机构性质、近三年是否有曾用名、组织形式、办公地址、经营范围、是否从事基金相关业务、联系人、联系人职务/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事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一款,关联方
是指申请机构存在①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②分支机构、③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上述关联方为广义关联方的定义
,
狭义关联方的定义为
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在图3所示界面中点击“
分支机构、子公司信息及关联方信息变更
”模块,出现该模块相关界面后,点击底部的“变更”,即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界面:
在上图所示界面根据公司出资人的变更情况点击“
新增机构
”、“
选择修改的机构
”或“
选择删除的机构
”进行变更即可。
进行关联方信息变更时无需上传文件,但需填写相关资料,包括:机构类型、名称、机构经营范围、机构实际开展业务情况的详细描述。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版本)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1年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均发生变化的
,应
重新提交
针对
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协会将要求除对变更事项进行核查外,还需要按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的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全面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