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5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成72条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乾成知识产权部组织团队成员对这59件决定进行了研究,梳理出清晰易读的案情简介,再加上有深度、有见解的律师点评,供业界参考。今天请看宋献涛律师对其中一个案件的解读。
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8涉及“展会公开证据的认定”,对应案件为第564646号无效决定,案件基本信息如下:
下面是我们梳理的案情简介,还有律师点评:
一、案情简介
(一)请求人的主张和证据
(二)专利权人的质证意见和反证
(三)合议组的认定
二、决定要点
三、律师点评
(一)证据1:模型云网站的照片上传机制不能确定上传或公开时间
(二)证据2:个人电脑里保存的图片的拍摄场景和时间难以确认
(三)证据4:没能佐证证据1,反而帮了倒忙
(四)证据比拼,就看谁更细致
(五)专业的事情,应找专业律师
(六)后续:涉案专利最终毁于朋友圈
01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和请求人祥锦(天津)车业有限公司是自行车行业的竞争对手。
专利权人拥有名为“自行车(女款)”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5月14日。
据了解,双方曾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在杭州中院对簿公堂【(2020)浙01民初2376号】。
2020年10月28日,请求人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涉案专利之前被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所以在此期间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中止。中止期结束后,国知局于2023年10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2024年1月作出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一)请求人的主张和证据
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已经在申请日前的2018上海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上展出,展会的电动车照片+多家参展商名单+参展照片上体现的展号+主办商的展位布置图中的展位号,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先公开。
为此,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4。
证据1是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出具的(2020)津滨海证经字第1614号公证书,是关于模型云欧马腾旗下网站针对举办时间为2018年05月06日至2018年05月09日、开展地点为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的上海市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编号:z218793880)提供的577张展会照片的第10页倒数第4张照片的公证。
请求人认为,证据1表明专利权人携数款自行车参加前述展会,证据1中公开展示的车架就是涉案专利所用的车架。
证据2是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出具的(2020)津滨海证经字第1615号公证书,其公证保全的内容为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庆路携带的个人电脑内保存的图片及其图片信息,其中公证书附页第5页为一款自行车的图片,所示2张图片显示的拍摄时间分别为2018年05月08日、2018年05月09日,公证书附页第6页为显示有铁甲公司标牌的图片,图片中显示了铁甲公司的展位及LOGO。
请求人声称,证据2是关于在前述展会上拍摄的照片的公证。请求人经进一步查询证实铁甲公司参加了前述展会(请求书中附网页截图),已于前述展会中公开展览涉案专利的自行车。
证据4:天津市河西公证处出具的(2020)津河西证经字第334号公证书,内容涉及对多个网站网页的证据保全。其中的网页包括SKYLAND凯兰德公司网站首页、商城众网网站中关于速蝶网站的介绍网页、2018年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网站中有关展位信息的网页、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线上展网站中关于第28届自行车展览会参展商名单查询结果的网页以及模型云网站中关于第28届自行车展览会照片的网页。
请求人主张,证据4用于佐证证据1的真实性。请求人认为,证据4证明第28届自行车展览会于2018年05月06日至2018年05月09日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开展,而从展位图、参展商名单以及部分展会照片等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浙江宝归来公司参加了此次展览,同时结合证据1和2可以确定展会上公开展览了涉案专利的自行车,已构成事实上的公开。
(二)专利权人的质证意见和反证
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和证据4的公证书本身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为反驳请求人,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3:
反证1:(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116号公证书,内容涉及对模型云网站中上传展会照片的相关网页的证据保全。
反证2:涉及模型云网站关于“郑州国际贸易洽谈会”展会照片的网页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反证3:在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网站中查询“科羽”和“科羽电子”参展信息的网页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反证1用以说明证据1所示模型云网站用户上传照片及相关文字信息的编辑机制,反证2用以说明该网站中存在图文不一致的情形,并以此证明证据1无法证明其所示照片的来源及形成时间和公开时间,反证3用以证明证据1中显示参展的科羽公司实际上并未参展。
关于证据1,专利权人认为,其中显示的展会照片是由用户“liuguo7410”自行上传至模型云网站供该网售卖,而“第二十八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等相关文字内容亦是该用户自行编辑,网页上也未体现照片的上传时间及公开时间。(参见反证1附页第21页)证据1不能证明请求人声称的自行车和自行车架在前述展会上展出,更不能证明上述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处于公开状态。根据模型云网站“关于我们”的说明,该网站是一个照片发布和买卖平台,任何人均可注册成其用户,用户上传照片时可自行编辑例如“展会名称”、“展会行业”、“展馆地区”、“展馆名称”、“展会时间”和“关键词”等信息,照片展示页不显示照片上传者的用户名和上传时间,仅显示用户编辑的相关信息,模型云网站不对用户上传照片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参见意见陈述书中所附网页截图及反证1)同时,在反证2所示的模型云网站中“郑州国际贸易洽谈会”相关文字介绍中也出现了证据1关于“第二十八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的文字介绍。因此,证据1无法证明其中照片实际拍摄于前述展会,无法证明照片的来源,也无法证明所述照片的形成时间及公开时间。
关于证据2,专利权人认为,其公证内容是对委托代理人周庆路携带的个人电脑内保存的图片进行展示,其无法证明电脑图片本身的来源和真实性,电脑中图片属性容易进行随意修改,因此,在个人电脑中显示的图片拍摄时间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形成时间,并且证据2显示所述图片的修改时间为2018年06月21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同时证据2所示电脑图片内容亦无法反映任何与前述展会的关联性,不能证明所述照片拍摄于前述展会,也不能证明图片中所示自行车的来源和形成时间。
关于证据4,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和证据1相互矛盾,将证据1的图片放大后可看到科羽公司,此与证据4展位图显示的信息不一致,反证3用以证明证据1中显示参展的科羽公司实际并未参展。
(三)合议组的认定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4并未构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证据1公证书附页最后一页的照片内容来源于2018年05月06日至05月09日举行的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书中对证据1、2、4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评述。
关于证据1的内容,其为模型云网站中上传的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照片,证据1公证书附页第7页中显示了展会名称、开展时间、展会地点及展会介绍等信息,在该公证书附页第8页至第12页的展会照片中无任何文字信息,也未显示上传时间。据了解,模型云网站为一个包含模型素材及展会照片的分享交易平台,根据反证1附页第13页至第16页显示的“展会照片上传细则”可知,用户可在该网站上传展会照片并获得报酬,展会照片的上传时间并未限制在展会开展期间;在反证1附页第20页至第21页显示的“近期展会照片”中,可见展会名称、展会时间及上传用户的用户名,但均未显示照片的上传时间,其中包括证据1所示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的照片,该展会照片的上传用户为“liuguo7410”。并且,根据反证1公证书正文第8步的操作,其附页第24页至第26页为点击“上传展会照片”后出现的编辑页面,其中显示展会名称、展会时间、关键词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填写,审核标准主要是针对照片画质清晰度、填写的展会信息详实度等的要求,对上传照片和展会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并无相关审核要求。因此,结合上述模型云网站的展会照片上传机制及网页显示内容来看,证据1所示的展会照片应为用户自行上传,而非由模型云网站官方发布,且上传后并不显示上传时间,其中显示展会信息亦为上传用户自行编辑填写。因而仅根据证据1显示的内容,合议组只能确定用户在模型云网站中上传了相关照片,照片的上传时间、照片内容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均不能得以确认,照片与其显示的展会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亦无法得以确认。
关于证据2,合议组认为:(1)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可确认前述图片在公证时间2020年08月18日客观存在于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脑内,但图片中显示内容的来源无法确定,其拍摄场景是否属于公开状态无从确认。请求人主张公证书附页第5页和第6页图片是铁甲公司参加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时的相关照片,但仅根据证据2显示内容并不能确定上述图片内容之间的关联性,且请求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在无法确定图片内容来源于何处、是否处于公开场合拍摄等信息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2公证书附页第5页图片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不予确认。(2)由于个人电脑中图片信息显示的拍摄时间随着拍摄机器的设置时间而改变,而拍摄机器的设置时间通常可以自行设定或者修改,因而,合议组对图片信息所示的拍摄时间亦不予确认。此外,在证据2公证书附页第5页所示图片信息中显示,该图片于2018年06月21日进行过修改。综上,证据2不能作为本案的现有设计。
关于证据4,合议组认为:①证据4所示的展会照片即证据1所示模型云网站中上传的展会照片,基于前述关于证据1的认定,模型云网站上传的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照片的来源及其内容真实性均不能确认,而照片属性显示的拍摄时间随着拍摄机器的时间设置而改变,而拍摄机器的时间通常可以自行设置,因而照片属性显示的时间亦不能证明所述照片的真实拍摄时间及来源。②对于科羽电子公司,证据4公证书附页第58页中显示了该公司的单独展位照片,但根据证据4附页第17页所示展位信息,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3所示的参展商查询信息,科羽或科羽电子公司并未参加前述展会,请求人对此亦予认可,但前述照片中却显示科羽电子公司参展并与速蝶公司相邻。由此可见,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或证据4中显示的公司展位照片与证据4所示第28 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的展位信息并不一致。综上,证据4并不足以佐证证据1中的展位照片来源于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构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证据1公证书附页最后一页的照片内容来源于2018年05月06日至05月09日举行的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因而,合议组对其关于该照片内容在前述展会中公开的主张不予支持。
02 决定要点
展会展出是构成使用公开的一种常见方式,是通过展览行为使产品处于公众可以获知的状态。就本案而言,确定是否构成展会公开,对于展会照片真实性的认定,需结合其他证据所示展会信息与所述照片的关联性、一致性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
请求人主张以甲网站上的照片证明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的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如果该照片为网站用户自行上传,网页上显示的“展会信息”亦为该用户自行编辑填写,网页也未显示照片的上传时间,并且有关乙展会的其他证据显示的展位信息与该照片中的展位信息明显不一致,则该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对乙展会情况的真实呈现,进而无法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于申请日前在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
在无法确定图片内容来源于何处、是否处于公开场合拍摄等信息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2公证书附页第5页图片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不予确认;由于个人电脑中图片信息显示的拍摄时间随着拍摄机器的时间设置而改变,而拍摄机器的时间通常可以自行设置,因而,合议组对图片信息所示的拍摄时间亦不予确认。
结合模型云网站的展会照片上传机制及网页显示内容来看,证据1所示的展会照片应为用户自行上传,而非由模型网网站发布,且上传后并不显示上传时间,其中显示展会信息亦为上传用户自行编辑填写。因而仅根据证据1显示的内容,合议组只能确定用户在模型云网站中上传了相关照片,照片的上传时间、照片内容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均不能得以确认,照片与其显示的展会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亦无法得以确认;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或证据4中显示的公司展位照片与证据4所示第28届自行车展览会的展位信息并不一致,因此证据4不足以佐证证据1中的展位照片来源于第28届自行车展览会。综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构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证据1公证书所示照片内容来源于第28届自行车展览会,合议组对其关于该照片内容在前述展会中公开的主张不予支持。
03 律师点评
(一)证据1:模型云网站的照片上传机制不能确定上传或公开时间
本案中,模型云网站的用户上传机制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大方向。它允许用户自行上传照片并编辑,而且还无官方审核,关键是不显示上传或公开时间,所以,可信度低。
如果像主流的门户网站或者展览会官方网站那样,网页和照片由官方发布,还显示发布时间,可信度就会高很多。当然,可能还需要结合其他佐证(例如互联网档案馆等)来证实文字图片未经修改。
(二)证据2:个人电脑里保存的图片的拍摄场景和时间难以确认
笔者读完无效决定书,未能理解证据1中浙江宝归来公司参展的自行车和证据2中铁甲公司参展的自行车是什么关系。如果不能确定二者是同一公司制造的相同型号自行车,证据2就说明不了什么,其与证据1的关联性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此外,证据2也无法证明所述照片何时何地拍摄,更无法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公之于众。
所以,合议组只能确认前述图片在公证时间2020年08月18日客观存在于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脑内,但无法确定图片内容来源于何处、是否处于公开场合拍摄,也就无法确认证据2公证书附页第5页图片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三)证据4:没能佐证证据1,反而帮了倒忙
请求人主张,证据4用于佐证证据1的真实性。但没想到的是,证据4是猪队友,最终伤害了证据1的可信度。
从证据4公证书附页第17页所示展位信息来看,宝归来公司与杰翔、长益两家公司相邻,但从证据4公证书附页第73页(或证据1公证书附页最后一页)的照片来看,仅显示了宝归来、速蝶和科羽电子三家公司相邻。所以,证据4的不同页面相互矛盾,与证据1也矛盾。
更致命的是,科羽或科羽电子公司并未参加前述展会。根据证据4附页第17页所示展位信息,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3所示的参展商查询信息,没有科羽或科羽电子公司,请求人对此亦予认可,但请求人证据前述照片中却显示科羽电子公司参展并与速蝶公司相邻。
这就直接破掉了请求人所说的“毫无疑义地确定”。
(四)证据比拼,就看谁更细致
证据4涉及对多个网站网页的证据保全,但请求人在保全过程中不够细致和严谨,出现了很多原本可以避免的错误。一个是科羽公司的信息,如上所述。还有一个是速蝶。
请求人主张速蝶公司即为杰翔公司,并以证据4公证书附页第9页所示商城众网中显示的内容为证,但该证据中显示的商家名称为“速蝶网站”,品牌介绍中虽然提到“苏州杰翔电动车有限公司”,但从该证据中并不能确认该公司与证据4公证书附页第70页照片中显示的“苏州速蝶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关联性,而且在证据4公证书附页第25页显示的参展商名单查询中亦明确显示,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中名为“杰翔”的参展商为苏州杰翔电动车有限公司。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合议组不能确认证据4展会照片中显示的“苏州速蝶科技有限公司”即为“苏州杰翔电动车有限公司”。
此外,请求人没有敏锐地意识到关联公司是不同主体,误将二者混为一谈。请求人主张参展的宝归来就是专利权人,但专利权人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证据4附页第24页所示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参展商查询信息,参加该展会的公司为金华宝归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本案专利权人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因而在请求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二者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请求人在证据2的准备过程中,可能没有注意到图片的修改时间为2018年06月21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这种粗心问题,应该提前避免。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提交证据不是越多越好,如果证据自相矛盾,效果反而适得其反。
(五)专业的事情,应找专业律师
在内行人看来,本案证据的准备,不够专业。
以前曾有客户向笔者咨询展会证据固定。稍纵即逝的机会是很难得的,不可错过,笔者为此建议:尽快联系公证员到现场拍照录像;如果时间紧急无法安排公证,可以使用时间地点不可更改的水印相机进行拍摄,确保照片可追溯、可验真伪,最好是使用互联网取证存证平台来固定证据,例如通过时间戳进行拍照和录像。
总之,证据准备,是一件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六)后续:涉案专利最终毁于朋友圈
本次无效,请求人证据出了问题,铩羽而归。
但后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
笔者查询发现,后来有一稻草人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成功将专利无效掉了,所用的证据是专利权人公司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其中2018年05月05日、2018年05月06日发布的内容涉及2018年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上的展位照片,所述照片拍摄于展览会现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次使用公开证据链终于形成了逻辑闭环。不知道这个稻草人是不是本案请求人的工具,如果是,请求人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
自己的专利被自己的在先公开行为给搞死了,这算不算非正常专利申请?以这样的专利起诉竞争对手,是否构成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诉讼?我们稍后撰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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